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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我国殡葬管理立法进程,构建符合国情的殡葬管理模式

发布时间:2023-08-01   浏览量:人次


目前我国关于殡葬管理的法律文件主要是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殡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于1997年7月21日由时任总理李鹏签署的国务院第225号令发布,并且从发布之日起实施。
 
2012年11月9日时任总理温家宝签署的国务院第628号令发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条例》的第二十条进行了修改,修正本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与《条例》配套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在《条例》发布前后陆续实施的《公墓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尸体运输管理的若干规定》《尸体出入境和尸体处理的管理规定》等。根据1997年发布的《条例》,各地也先后制定了相应的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
 
这种状况表明,我国已经根据殡葬管理实践需要相应地出台了一些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满足推进殡葬改革、强化殡葬管理、发展殡葬事业的需要。但是从实际效果看,殡葬管理立法的规格不高,规模很小,缺项太多,很多既有的规定或因过于原则或因不合时宜缺少可操作性,不能给政府在解决殡葬复杂问题时提供充分有效的法律依据,也不能满足人们对于殡葬改革、殡葬服务、殡葬业经营发展的需求。
 
对于这种状况,政府部门和相关方面自然非常着急,于是不断吁请有关机构尽快展开殡葬管理的立法工作。民政部曾多次组织修订《条例》,特别是在2007年,已经由国务院法制办授权发布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2014年3月27日,在贯彻两办意见、推进殡葬改革暨第四次殡葬工作会议上李立国部长提出要加快殡葬法制建设,他说:“民政部将加快推动修订《殡葬管理条例》,研究制定公墓管理、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殡葬监管执法等方面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各地民政部门要加快推进地方性殡葬立法和政策创制,及时将长期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好经验、好做法以及具有普遍性、规律性的工作程序方法,提炼上升为法规、制度。”
 
客观地讲,当前殡葬法律法规体系建设是比较薄弱的。现行殡葬管理条例属于行政法规立法层次较低,原则性强,可操作性弱。在殡葬立法缺失、作为法律法规补充效力的殡葬标准体系建设不完善的情况下,行政法规修订的滞后,必然导致依法行政效能弱化。2003年《条例》修订工作启动,至今已二十年了,但进展缓慢,一直不见后文。
 
《条例》自1997年公布实施以来,除2012年国务院第628号令废止了民政部门对违法土葬行为可以强制执行的规定外,并没有出台新的修订版本。《条例》内容过于简单抽象,在执行中难以有效实施。例如,2012年我国行政强制法颁布实施后,取消了民政部门对非法土葬、乱埋乱葬行为可以强制执行的条款,新的执法机制还没有建立,殡葬执法难度大。又如,殡葬执法程序方式不明显、不统一,导致各地在违规殡葬行为的查处上存在标准尺度不一、宽严力度有别、自由裁量权过大等问题。
 
也许大家注意到,《条例》修订工作基本每年都会列入民政部立法工作计划之中。不过,仅仅修订《条例》仍难满足我国殡葬业发展和群众需求,未来亟须制定殡葬法。目前殡葬事业管理需要法治殡葬与德治殡葬相结合,但殡葬事业的法治建设一直滞后,出台殡葬法是十分必要的。
 
当然,殡葬立法要注意尊重具体国情和传统习俗,充分吸纳民意,在法律与民俗之间寻找平衡点,确立“让死者安息、让生者慰藉、让文化传承”的立法理念,坚持尊重习俗、生态、环保、便捷的殡葬基本原则,实现节约土地与尊重民俗的立法双赢,在法律的基础上构建一套符合中国国情的殡葬管理模式,避免殡葬立法和传统习俗冲突过于强烈可能引起的逆反心理以及强制推行的巨大成本。
 
来源:殡葬服务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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