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 :admin 发布时间 : 2022-03-0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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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内容包括对离世者享有葬身之地、遗产处理、遗体和器官及基因捐献等作出法律规定。
《离世法》对丧葬可以分为国葬、公葬、私葬三种类型。
国葬:对为人类和中华民族的进步、发展有重大贡献的思想家、科学家、文学家、艺术家、政治家,以及广大民众敬爱的人实行国葬。
公葬:公葬是基本权利。社会主义社会是人类社会发展的高级阶段,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社会主义为“人民当家作主”提供了制度保障。作为这片土地的主人,离世后有安葬在这片土地上的权利,享有由政府提供的基本安葬服务。“公墓”是公共服务设施,分为经营性公墓与公益性公墓,但公益性公墓仅为农村村民提供安葬服务。经营性公墓主要为城镇居民提供有偿的安葬服务。城镇化过程中城市人口越来越多,墓地成为稀缺资源,大多数县级以上城区没有公益性公墓。政府应增加公益型公墓的土地供应,加大公共财政保障力度,利用荒山瘠地多建公益性公墓,缓解公墓紧缺问题。
私葬:不愿意公葬而要按自己的意愿在法律允许的其他地方,或在商业性墓园安葬,费用自理。这就需要适当增加审批的经营性陵园作为补充,满足多样化的殡葬需求。政府监管补充性的殡葬市场服务,形成合理的殡葬服务定价机制。
构建新的殡葬文化
殡葬礼仪和习俗应随着社会经济、政治的发展和文明程度的提高而与时俱进。目前殡仪场所只限于火葬场附属的小部分空间,守灵千年的中国人现在缺少守灵的地方,即使预约到告别厅,也只有短暂的十来分钟,对“殡”的需求尚无空间。
死亡是生命的最后阶段,寄托着太多的情感。安葬和纪念亲人,是人们精神生活的需要,这种需要也在增长,表明社会的进步和发展。殡葬服务中需要人文的关怀,保留传统殡葬习俗中那些充满亲情和人性的内容,增加逝者亲属悼念的场地设施,允许民间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为家庭、宗族建纪念地点,表达对本族亡人的纪念,满足尊崇历史、缅怀先人、慎终追远的愿望和需求,树立家族之根,铸造民族之魂,并与科学、民主、爱国的观念结合,形成与现代环保理念、土地资源充分利用等社会需求相结合的既尊重传统又符合时代的新的殡葬文化。
(完)
转自:殡葬手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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