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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民政局等4部门印发《民办殡仪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3-11-04   浏览量:人次


广州市民政局 广州市公安局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印发广州市民办殡仪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穗民规字〔2023〕10号

 

各区民政局、公安分局、市场监管局、卫生健康局:
现将《广州市民办殡仪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州市民政局
广州市公安局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10月23日
 
广州市民办殡仪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民办殡仪服务机构的管理,维护殡葬服务市场良好秩序,保障殡仪服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民办殡仪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殡仪服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民办殡仪服务机构是指企业、社会组织、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依法开办,从事殡仪商品销售、提供殡仪服务的机构。
第四条 市、区民政部门按照相应权限对民办殡仪服务机构及其殡仪活动履行行业主管职责,指导、监督民办殡仪服务机构依法开展殡仪服务活动;各级民政部门设立的殡葬管理处、所(以下简称殡葬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民政部门应当会同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部门建立健全部门协作机制,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管理工作,有效解决民办殡仪服务机构开展殡仪服务的重点难点问题。
第五条 市民政部门会同市场监管部门指导殡葬行业协会制定、推广使用殡仪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在殡仪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列明政府减免的基本殡葬服务项目费用。鼓励殡葬行业协会制定服务规范、行业自律规范和自律公约,加强业务培训,促进行业合法经营和正常秩序。
第六条 医疗机构(含急救室、病区、太平间等,下同)、急救医疗指挥中心、养老机构应当加强遗体管理,保护逝者及家属个人信息,严禁任何机构和个人在医疗机构太平间、养老机构开展营利性殡仪服务,严禁以任何形式非法获取、泄露、买卖逝者及家属个人信息。
第七条 开办民办殡仪服务机构从事殡仪商品销售、提供殡仪服务,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在登记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
市殡葬管理机构对已办理注册登记的民办殡仪服务机构提供信息公开、从业人员培训等有关服务。
第八条 民办殡仪服务机构应当有合法使用的固定场所,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民办殡仪服务机构依法享有正当经营权,其合法权益被侵害时,可以向相关部门投诉举报。
第九条 民办殡仪服务机构开展殡仪服务,应当熟悉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遵循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尊重社会公德,积极倡导丧事简办、移风易俗。
民办殡仪服务机构开展殡仪服务,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服务对象合法权益,不得扰乱殡葬服务单位、医疗机构、养老机构等公共服务场所的正常秩序,不得向逝者家属宣传和提供违反政策法规、公序良俗的殡仪商品和服务。
第十条 民办殡仪服务机构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不得从事遗体接运、存放和火化等基本殡葬服务。
第十一条 民办殡仪服务机构不得通过医疗机构、急救医疗指挥中心、养老机构、殡葬服务等机构的工作人员,非法获取、泄露、买卖逝者及家属个人信息。
第十二条 民办殡仪服务机构销售殡仪商品和提供殡仪服务,应当明确服务类别和服务内容,实行明码标价,标明商品的品名、产地、价格以及提供服务的项目、内容、收费标准等,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殡仪商品、提供殡仪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民办殡仪服务机构推介殡仪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内容、价格、质量保证等事项应当客观、真实,不得夸大宣传、虚假宣传。不得采取欺骗、恶意串通等手段损害消费者权益。
第十三条 民办殡仪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逝者家属购买殡仪商品和服务(含其他经营者提供的殡仪商品和服务)。对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逝者家属,民办殡仪服务机构不得拒绝提供其他合理的殡仪商品或者服务,或者提高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 民办殡仪服务机构提供殡仪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开具合法票据,不得以一口价套餐等方式变相将政府减免的服务项目费用计入合同收费,欺瞒逝者家属。
第十五条 殡葬管理机构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应当依法移交或者联合相关部门及时处理。
第十六条 民办殡仪服务机构从业人员上门提供殡仪服务,应当表明身份并征得逝者家属同意,严禁冒充殡仪馆等单位人员开展业务;协助逝者家属到殡仪馆、火葬场、公墓等殡葬服务单位办理相关丧事手续时,应当主动出示工作证件和委托书,遵守相关单位的管理规定,并如实告知逝者家属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民政部门应当会同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部门建立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对民办殡仪服务机构的经营管理、商品价格和服务收费以及服务规范等进行监管。各部门发现民办殡仪服务机构从事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立即查处;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应当及时移交或者联合相关部门查处。
第十八条 民办殡仪服务机构违法提供基本殡葬服务、销售封建迷信用品,违法提供相关服务或者提供服务违反公序良俗的,由民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殡仪服务和殡葬用品经营者不正当竞争及价格违法行为,由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查处。扰乱殡葬服务单位、医疗机构、养老机构等公共服务机构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强买强卖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以及非法获取、泄露、买卖逝者及家属个人信息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第十九条 各相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对民办殡仪服务机构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推送至广州市政府信息共享平台。市场监管部门依托该平台将行政处罚等涉企信息依法登记在民办殡仪服务机构名下,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第二十条 有关部门、承担公共管理职能的其他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由有权机关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来源:广州市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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