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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保护祭奠利益

发布时间:2022-02-25   浏览量:人次


     “徒法不足以自行”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
 
     为扎实推进民法典的学习、宣传、贯彻,切实发挥民法典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作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江苏省司法厅组织专门力量编写、绘制了《以案释法·漫画民法典》普法书籍,通过“以案释法”“漫画”等表现形式,图文并茂地呈现民法典相关条文的法律规范和典型案例,为人民群众提供全面、丰富、实用的民法典学习和实践指引。

     今天,小司分享的典型案例
     涉及对祭奠利益的保护
 
 
     李某为亡者再婚的妻子,徐某为亡者与前妻的女儿。在亡者生前,徐某将其带走,后未及时告知李某关于亡者去世以及后续丧葬事宜。
 
 
     李某认为徐某损害了其祭奠权益,造成了精神伤害,起诉要求徐某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院审理认为,自然人去世后,其近亲属参加亡者殡葬仪式属我国传统习俗,也是近亲属表达哀思、怀念的方式。
 
 
 
     法官说法
 
     本案中,李某和亡者系夫妻关系,徐某应该及时告知其关于亡者去世以及后续丧葬事宜,便于李某祭奠。徐某未尽到告知义务,致使李某无法得知丈夫去世的消息,也无法参加丈夫殡葬仪式,给李某造成精神伤害,应赔礼道歉并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依据我国传统的伦理观念和长期形成的民间风俗习惯,祭奠既是生者对死者的悼念,也是对生者精神上的一种安慰。
 
     虽然法律上没有设立祭奠权这个概念,但民事主体基于亲属关系而产生的对死者进行祭奠的利益,包括参加近亲属的葬礼、墓碑署名等利益,应当依法得到尊重,具体可以依据《民法典》第990条第2款作为其他人格权益加以保护。
 
 
 
来源:江苏司法行政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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