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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来聊聊,亲人骨灰在寄存期间丢失怎么办?

发布时间:2022-01-20   浏览量:人次


     10月14日,某平台上的一场自杀直播吸引了网友们的注意,一位名为“罗小猫猫子”的女主播在众人的起哄怂恿下喝下了事先准备好的农药,一条鲜活的生命随即陨落。此事在网上引发了热议,本以为会就此落幕,没想到短短的一个多月以后,这位可怜的年轻女孩又以另外一种形式冲上了热搜,重新出现在了人们的视野中。
 
     “罗小猫猫子”的骨灰被掉包配阴婚。偷换死者骨灰系殡仪馆火化工所为,当地殡葬从业者负责寻找买家和运输骨灰。目前,警方已将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
 
     目前,盗取、买卖骨灰用于配阴婚的现象在部分地区仍旧存在,那么,这种盗取他人尸骨配阴婚的行为是否触犯法律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二条明文规定,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本条规定的犯罪,在行为上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盗窃、侮辱尸体的行为。所谓“盗窃”,是指行为人以出卖、结阴婚等目的,秘密窃取尸体的行为;“侮辱”,主要是指出于侮辱、玷污的故意,对死者遗体进行猥亵、毁损、奸尸等破坏的行为。判断是否侮辱尸体,主要是看主观上是否有侮辱尸体的故意,如医务人员、司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依法对尸体加以解剖,殡葬工作人员按照规定火化尸体等,主观上没有侮辱尸体的故意,不能认为侮辱尸体。根据本条规定,对盗窃、侮辱尸体的犯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调包骨灰配阴婚的荒唐行为源自于对封建迷信的推崇、对死者的轻蔑以及法律意识的淡薄。对于这些危害公序良俗的行为,国家绝对不会姑息,相信这些隐藏在黑暗中的罪恶链条终有一天会被名为法律的利刃所斩断。
 
     中国人自古就有“入土为安”的传统观念,所以会格外注重丧葬方面的各项事宜。提起墓地的使用期限,我们经常会听到这样一种说法:购买墓地后墓地的使用年限为20年。那么,这种说法是否正确呢?
 
     真实的情况究竟是怎样的呢?其实,我们陷入了一个误区,这里所指的20年并不是指墓地的使用年限,而是护墓费以20年为一个缴费周期。只要按期交纳护墓费用,即可继续使用墓地。
 
     实际上,墓地的使用期限与其土地性质和使用年限有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2条按照出让土地的用途不同,规定了各类用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

     (1)居住用地70年
 
     (2)工业用地50年
 
     (3)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
 
     (4)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5)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按照全国土地分类,殡葬用地属于特殊用地中的墓葬地。一般来说,对于公益性墓葬地,可以参照住宅地进行评估,对于赢利性墓葬地,参照商业地进行评估。综上所述,殡葬用地的使用年限,根据相关规定,公益性墓葬地的墓地最高使用年限为70年,而盈利性质的墓地最高使用年限则为40年。
 
     ● 信息来源:浙江咨道律师事务所 陈志愿 陈伊盼
 
     2018年11月10日,姜某将母亲骨灰在A殡仪公司办理寄存手续,并缴纳了寄存费用,寄存期间为2018年11月10日至2019年11月10日。
 
     2019年3月30日,姜某去A殡仪公司处取其母亲骨灰时,发现存放母亲骨灰的地方空空如也,A殡仪公司也无法说明骨灰的下落。
 
     姜某以A殡仪公司失职将骨灰遗失造成严重精神伤害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在全国性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0万元。
 
     本案经法院审理认为,姜某母亲骨灰的遗失,给姜某及亲属造成了不可逆转的损害,故起诉要求A殡仪公司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判决赔偿精神抚慰金80000元,驳回姜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为保管合同纠纷,姜某将母亲的骨灰寄存在A殡仪公司处,寄存期间负有保存义务,在该期间内遗失,A殡仪公司应当承担责任。

     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有权以侵权为由提起精神损害赔偿。姜某将母亲的骨灰寄存在A殡仪公司处,在寄存期限内遗失,A殡仪公司保存的骨灰对于包括姜某在内的亲属来说,是祭奠已故亲人的特殊载体,具有精神寄托、情感安慰的特定价值,骨灰的遗失,给姜某及亲属造成了不可逆转的损害,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道歉的目的是消除侵权造成的名誉损失,是限于造成侵权影响的范围之内。在本案中,姜某父亲骨灰的遗失造成的精神痛苦应当限于姜某及亲属之间,并未对不特定人数造成精神损害,故姜某要求A殡仪公司在公众媒体上道歉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888条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第892条 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
 
     第897条 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1183条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本文摘自《神州殡葬》杂志2022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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