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社会转型时期,经济的快速发展能否同时惠及普通公众,公共政策能否兼容多元的价值理念,个人权利能否得到政府的尊重与保护,即一个国家的政治、经济制度是否具有包容性,被认为是决定国家成败的关键,以此为基础而实施的法治被视为包容性法治。这一法治形态侧重于法治的包容功能,强调在权力制约与人权保障的基础上,实现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统筹发展。当前我国殡葬改革的困顿在于不同地区间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发展不均衡,由于部分地区的传统殡葬文化仍根深蒂固且并未与当地的社会结构及环境形成巨大冲突,同时在目前尚无足够的证据表明广大农村推行殡葬改革能够为社会带来“增量利益”的情况下,强行推动殡葬改革,难免容易突破权力的界限,忽视对人的关怀和保障。对于经过数千年传承下来的殡葬文化,政府更应该以包容性态度,通过优化殡葬市场结构、推进民主立法、保障公民殡葬权利等各方面制度,统筹传统殡葬文化与现代殡葬方式的协调发展。
(一)实现社会公平
殡葬改革法治化的包容性理念首先要求改革能最大限度实现社会公平。包容性法治是以经济包容性发展为基础而构建的一种法治形态,强调发展人人有责、机会普遍均等,注重发展内容的全面协调和发展成果的利益共享,是一种更加全面、更趋公平的新发展理念与模式,其目的在于缩小贫富差距、解决社会问题以及推进发展的可持续性。我国长期以来的城乡体系二元发展格局使城市居民享有比农民相对健全、丰富、完善的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和公共资源,而在殡葬领域,传统的殡葬方式也可谓是农民凭借集体土地这一平台可获得的“比较优势”。在其他公共服务不均等的情形下,忽视各地实际情况,强制要求农民与城市居民一样接受“火葬”方式,一定程度上加剧了城乡资源分配矛盾。因此,改革传统殡葬方式,应以包容性理念为引领,在殡葬法律制度的变革上充分考虑不同地区的多元化需求,结合现实情况、文化传统和历史沿革,在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之前,对农民的利益予以合理保护与尊重,有针对性地建立农村殡葬改革的补偿与激励机制,让农民从不断增长的社会财富中获益,逐步实现城乡之间殡葬服务供给的总体平衡,弥合社会各阶层之间在殡葬资源获取上的“鸿沟”。
(二)尊重习惯权利
殡葬改革法治化的包容性理念要求殡葬改革尊重传统的习惯权利。公权力之所以需要对传统殡葬习俗保有必要的尊重,不仅是因为作为传统文化的殡葬习俗具有社会治理、社会教化、稳定社会秩序等方面的作用,还在于采用传统殡葬方式可以被视为一种习惯权利。与法定权利相类似,习惯权利并不因人们经过一次或多次权利行为的行使而完成其使命,相反,它对一定地区内的居民而言具有反复适用性和长久规范性。目前普遍存在于我国广大农村地区的“土葬”便蕴含着一种习惯权利。当前我国农村地区土葬所需的土地主要由集体土地供应,虽然并无法律明确规定集体土地具有满足土葬需求之功能,但是基于习惯上的长时间、持续、和平与公然使用,以及使用者与土地之间的依赖关系,在集体土地上进行安葬显然已经构成了对土地的习惯性使用。这一殡葬方式的选择即便没有成文法的明确规定,也因为习俗的传承以及人们的反复适用,成为一种当然的既得权利。不过,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习惯权利亦并非受到绝对的保护,但是对于作为习惯权利的土葬的限制或剥夺也应遵循比例原则衡量火葬所带来的利益与土葬蕴藏的利益之间的关系。
(三)兼容多元文化
殡葬改革法治化的包容性理念要求容许殡葬文化的多样性。与任何一种文化一样,殡葬文化并不是单一的,也并非永续不变,而是随着地域的不同表现多种形态,随着时代的发展而不断演变。有学者业已对“单一、均质的,且以西方为衡量标准”的现代化理论进行反思,并提出“多元现代性”理论。目前各民族各地区殡葬礼仪与习俗已然呈现出多样化特征,不同民族实行的土葬、火葬、山石葬、天葬等殡葬方式各具特色。当前城乡间的殡葬文化呈现较大差异:因土地资源的紧张以及传统殡葬方式需要逝者亲属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火葬已经被城市居民广泛接受,越来越多的城市居民开始认同“厚养薄葬”观念并选择去世后采用“生态葬”;在社会观念、社会结构、社会秩序尚未彻底发生变化的广大农村,传统的殡葬文化与方式仍根深蒂固。因此在殡葬改革框架下,殡葬文化与改革政策之间脱节必然遭遇殡葬改革阻碍。然而,正是由于殡葬文化的多样性,有些地区的殡葬方式实际上与改革方向是一致的,从而能助推改革目标实现,例如在云南西双版纳地区的傣族社会中,传统就是火葬且使用公共的墓地,墓地形成了独特的生态林,这与国家的殡葬改革目标就完全吻合。因此,要在法治轨道上推行殡葬改革就必须对多样性的殡葬文化兼容并蓄,最大限度地减少改革的阻力。需要指出的是,主张以包容性理念对待传统殡葬文化,并不是要求对一切殡葬方式予以无条件地接纳与融合,譬如古代殡葬中的阶级与等级规格之规则就与现代文明的基本理念相悖,在当前社会已无生存的土壤。
(四)注重柔性引导
殡葬改革的包容性理念要求以更为柔性的方式引导殡葬文化的发展。自古以来,普通民众选择何种殡葬形式,社会形成何种主流的殡葬文化,皆为统治者引导之下的自觉行为及其结果。在当前殡葬改革的背景下,政府的引导方式更是关乎改革成败的重要因素。然而,若地方政府采取强制性措施对传统殡葬文化予以切割并“嫁接”另一种殡葬文化,则很可能矫枉过正,出现超越改革者预期限度的不当行为;或者造成公众不认可政府的强制性规定而贸然违法,最终使政府陷入“情”与“法”两难抉择的困境中。在包容性理念下,政府应对公众的传统认知给予充分尊重,并施以柔性的引导与激励。一则,实行理性对话与协商方式的引导。包容性法治建设应采用多向度的思维模式,允许不同观点、不同文化在法治进程中碰撞、辩论,进而形成“交叠共识”。这种方式不诉诸权力、修辞技巧等,而是以“对话”方式进行道德慎思。在此过程中,普通公众不是简单的普法受众:“而应是价值规范、生活意义、理想图景和秩序想象的承担者和参与者”。通过公共场域的广泛沟通与讨论,逐步改变普通公众对殡葬文化的认识误区。二则,施以行为示范的引导。党和政府根据其所认可的殡葬理念,制定党内法规以及政府内部纪律等规则,比如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对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的行为予以约束,以更为节约、朴素的殡葬行为作为示范,进而渗透至社会基层,改变传统殡葬文化中某些不合理的现象。总而言之,对于传统殡葬文化,政府应该以开放、宽容的态度对待:在充分尊重的基础上,采用教育、激励、示范等更为柔性的引导手段让民众有选择性地逐步树立新型的殡葬观念或接受新的殡葬文化,最终实现传统殡葬文化与现代文化的自然融合。
来源于政治与法律编辑部,蒋悟真,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