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网站“留言咨询”殡葬管理版块公布了一批有关殡葬管理方面的留言答复(2021年),就网民咨询的殡葬业务范围、个人能否办殡仪馆、殡葬执法,殡葬资质、封建迷信定义、殡葬人员津贴、公墓审批、墓地20年周期等等问题,进行了答复,殡葬百科进行了整理,大家一直关心和疑惑的问题全在这里,官方回复,干货多多,请收藏转发。
对18年9月七日民政部发布的《殡葬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建议
咨询:领导您好,让一个时代的家庭落泪或者感到欣慰,在这一刻,肩负在您的手里。殡葬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有一个地方需要协调,第三十三条,就近火化。落叶归根是千百年来深刻落在中国人民族记忆里的东西,哪怕是出征的将士也希望马革裹尸,前往台湾的老兵也希望魂归大陆。符合国家法律要求的遗体运输方式为什么不能让逝者遗体回故乡呢?如果这一条得到落实,很多行动不便的父母,可能连游子的最后一眼都看不见,将会有多少人间惨剧呀!!!这条也不能实现社会资源最大化,就是不让遗体回乡,也会让家属到来,中间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等费用比遗体的回运还要高很多。并且”特殊原因需要境内异地运输遗体的应当经所在地和目的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对于特殊原因的鉴定标准并无准确定义与表达,按照依法治国的要求,政府对人民的管理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而“特殊原因”几个字没有可以依照的行为准则,是不是可以更加细化呢?
答复:您好,感谢您对民政工作的关心。对于您所提意见,我们会认真研究,谢谢。
分公司殡葬业务经营范围需要审核么?
咨询:母公司具有殡葬的经营范围,在设立分公司时候殡葬类的经营范围还需要民政部门重新审核批准么?分公司可以直接用母公司的殡葬经营范围么?
答复:您好,请参考《殡葬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相关规定,具体请咨询当地民政部门。感谢您对民政工作的关心。
殡葬设施选址问题
咨询:尊敬的领导你好,根据殡葬管理条例规定,禁止在林地和耕地上修建坟墓。那么地方民政部门组织修建的殡仪馆,火葬场。墓区(经营性公墓及农村公益性公墓)等殡葬设施在选址的时候是否可以占用林地。
答复:您好,建设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公墓、农村公益性墓地等殡葬设施须符合相关规划,并由省级及以下人民政府或其民政部门审批,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可具体咨询当地民政等相关部门。感谢您对民政工作的关心。
民政部门何时管理殡葬事务
咨询:民政部门从何时开始管理殡葬事务的?
答复:您好,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就承担公葬公墓管理职能,到1978年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至今,一直管理殡葬事务。感谢您对民政工作的关心。
有关护墓管理费问题
咨询:你好,我想咨询一下。1998年,民政部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墓管理意见的通知》要求,“今后墓地和骨灰存放格位的使用年限原则上以20年为一个周期。”2011年,民政部解释称,所谓“20年”的说法不是指墓地的使用年限,而是指护墓费以20年为一个缴费周期,只要按期交纳护墓费用,即可继续使用墓地。请问这个20年的起始时间从哪一年起算,对于98年之前购买使用的,是相关法规出台生效的时间后起算,还是购买使用日起算,有具体的执行时间吗?
答复:您好!原则上是从签订合同起算,具体遵照合同执行。感谢您对民政工作的关心!
有关城市公益性墓地咨询
咨询:您好,请问:1. “城市公益性墓地”民政部是否有文件进行规范?其归属主体是民政部门吗?或是和经营性公墓经营权性质相同,可以私人承包,只是墓地价格实行政府调整呢?2.《公墓管理暂行办法》中将墓地分为公益性墓地和经营性墓地,前者为农村居民使用,后者供城镇居民使用。如果在上位文件没有提出“城市公益性墓地”这一概念的情况下,某省或市出台相关规定属于违法吗?土地性质和前者还是后者相同呢?
答复:您好,目前民政部没有出台城市公益性墓地的相关政策文件。感谢您对民政工作的关心。
民营企业投资建设经营的新建殡仪馆
咨询: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等四部委印发的《“十四五”时期社会服务设施兜底线工程实施方案》第七条:中央预算内投资对项目原则上按照东、中、西部地区分别不超过平均总投资或床位平均建设投资的 30、60和 80的比例进行支持。以及本条(一)社会福利服务设施第四项:人口规模在 50 万以下的县(区、 市),建设规模控制在 2000—7000 平方米之间,每平方米建设投资按不高于 0.36 万元测算。新建殡仪馆可配套购置火化设备,每套按 100 万元标准予以支持。请问:民营企业投资建设经营的新建殡仪馆能否申请该笔建设资金补助和火化设备资金补助?具体申请渠道是什么?
答复:您好,建设殡仪馆,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就您关心的问题,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可具体咨询当地民政、发改、财政等相关部门。感谢您对民政工作的关心。
关于公墓墓位占地面积界定事宜
咨询:尊敬的领导您好,想问一下关于公墓(包括公益性、经营性)墓位的占地面积,是如何确定和测量计算的?是以该墓位墓碑、石材装饰为边界计算占地面积,还是以墓位的墓穴边界计算占地面积?请领导做个解释说明,最好有个相关依据。
答复:您好,《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严格限制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和使用年限。按照规划允许土葬或者允许埋葬骨灰的,埋葬遗体或者埋葬骨灰的墓穴占地面积和使用年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节约土地、不占耕地的原则规定。”国家层面没有出台“如何确定和测量计算墓位占地面积”的相关政策。就您关心的问题,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可具体咨询当地民政等相关部门。感谢您对民政工作的关心。
公职人员或者财政供养人员能否进入公益性公墓安葬?
咨询:请问国家公职人员或者是财政供养人员,能否进入公益性公墓安葬?这里提问说的公益性公墓包括了农村公益性公墓和城市公益性公墓。
答复:您好,《殡葬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不得对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就您咨询的“国家公职人员或者是财政供养人员,能否进入公益性公墓安葬”问题,国家层面还没有出台相关政策,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可具体咨询当地民政部门。感谢您对民政工作的关心。
居民小区旁边10米是否能建白事理事会
咨询:与居民小区一墙之隔,相距不足10米是否能建白事理事会?并且白事理事里面存放尸体,放炮奏乐,宴请宾朋?
答复:您好,国家层面没有建设红白理事会与居民小区之间距离的相关规定。《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规定:“办理丧事活动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由民政部门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就您关心的问题,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可具体咨询当地民政等相关部门。感谢您对民政工作的关心。
姐妹是否可以购买合葬墓
咨询:姐妹两人均是未婚未育。姐姐于去年过世六十多岁,妹妹也是六十多岁。妹妹现在为姐姐购置墓地,想着自己一起购买合葬墓,了却一桩心事。但在购置时遇到问题,对方以2000年江苏省的殡葬管理条例和民发【2009】170号文件表示,除夫妻意外禁止购买合葬墓。第一,江苏2000的条例在今年6.1已经废除了,新条例规定有特殊人群;第二,只允许夫妻是否有违宪法的公平原则,未婚无子女的老人本来就属于弱势群体,只允许夫妻严重的歧视了他们,也侵害了他们的权益。试想下一对夫妻20岁走了一个,另一个就可以买合葬墓,以后再婚还能再买一个?两人未婚就算你是梁祝不死透也不能买合葬?按照这个逻辑,无子女的去世后谁来给他买墓地?鳏寡孤独都没有考虑在内吗?第三,民发[2009]170号,打击的是炒买炒卖,给别有用心人用来做挡箭牌是否合适?合葬墓一个是多大,两个独立是多大,根本就不是节约土地,反而是浪费,多卖一份钱啊,这违法立法本意!
答复:您好,为节约殡葬用地,推行节地生态安葬,我们也鼓励去世的家庭成员合葬,但骨灰墓葬的面积不得超过1平米。您说的情况,指的是提前预售合葬墓仅面向夫妻尚未去世的一方,但并不是指家庭成员去世后不能合葬在一个墓地内。
建议国家实行免费火葬
咨询:我们国家已经步入小康社会,完全有能力全面推行免费火葬制度,许多殡葬问题都可以迎刃而解。
答复:您好,感谢您对民政工作的关心。2012年,民政部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惠民殡葬政策的指导意见》后,各地陆续出台针对城乡困难人群等特殊群体身故后减免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的政策,广东等省还将惠民殡葬政策覆盖到全体户籍人口。对于您所提建议,我们会认真研究吸纳。谢谢。
尸骨能否带回家乡安葬
咨询:我父亲1959年响应国家号召,从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支边到新疆兵团五师参加边疆建设。1987年因病逝世,当年安葬于新疆兵团五师83团墓地。现已过去三十多年,老人去逝前的心愿是落叶归根。子女们都已回到内地,想把父亲的尸骨移至湖北,以了却老人落叶归根的遗愿,不知国家有什么规定,能否,将尸骨带回内地安葬,请给予解答。
答复:您好!这需要看您父亲支边前所在地是否为火葬区,若目前为火葬区,可将尸骨火化后的骨灰安葬在当地的经营性公墓内。
违规建设骨灰堂
咨询:由村委会出资20、当地政府出资80的骨灰堂,违规立项,违规审批,选址在距小区50米的有林地上,未办理土地许可、建设许可,擅自砍伐大量树木,上报1200平米,实际违规扩建至4000余平米,已严重违反殡葬管理的相关规定,请问该骨灰堂应当如何处理。
答复:你好,根据《殡葬管理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如何依法认定遗体安葬所占土地为宅基地或瘠地
咨询:民政部你好,我邻居去世后将遗体安葬在,离我房屋10米远,原20多年以前多户人共同居住的老宅基地上。农业农村局依据《土地管理法》62条规定的法定职责认定,我邻居遗体是安葬在权属归集体的,荒废20多年的旧宅基地,符合当地丧葬习俗。民政局又认定我邻居遗体是安葬在荒废多年的瘠地上,符合当地丧葬习俗。我邻居的家人也自认为是安葬在自家的老宅基地。我们村委会在我邻居去世前就已作出书面意见明确我房屋周围不准任何人葬坟,只能到坟林(法律称公墓)葬坟。咨询:本案中,1如何依法认定遗体安葬所占土地为宅基地或瘠地?2,两部门的认定是否违反了《殡葬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谢谢!
答复:您好,土地性质认定属于自然资源部门的职权范围。民政部门对遗体安葬与房屋的距离以及丧葬习俗没有出台具体规定。但《殡葬管理条例》第十条对建造坟墓的禁止区域作了明确规定“禁止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一)耕地、林地;(二)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三)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四)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第十五条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明确了禁止性要求“在允许土葬的地区,禁止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任何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感谢您对民政工作的关心。
祭祀用锡箔纸属于迷信用品吗?
咨询:我想从事祭祀用锡箔纸(成品并未折叠成元宝形状)的生产,请问是否合法?祭祀用锡箔纸是否属于殡葬管理条例里的迷信用品?
答复:您好,《殡葬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禁止制造、销售封建迷信的丧葬用品,没有对封建迷信的丧葬用品作出定义。2018年大连市制定了《大连市殡葬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封建迷信殡葬用品,是指殡葬活动中使用的纸(绢)牛、纸(绢)马、纸(绢)人、纸钱、黄寿纸(黄裱纸)、冥纸、冥币、纸制金银锭以及各种仿制的房、车、家电、家具等。供参考。关于生产销售丧葬用品的具体规定请咨询当地民政部门。谢谢。
请问市区级的殡仪馆选址上有什么明文上规定?
咨询:民政部社会事务司的领导您好:请问在殡仪馆规划选址问题上,民政部有没有相关的规定要求,对于年火化在1000以上占地300亩的殡仪馆上说明需要距离居民区多远?会不会征求周边居民相关民意,征求的范围大概是多少米?如果有相关文献请给出链接地址,谢谢。
答复:您好,殡仪馆规划选址问题参照《殡仪馆建设标准》(建标〔2017〕181号)及《火葬场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 18081-2000)等相关标准。谢谢您对民政工作的关心。
企业是否可以从事殡葬基本服务
咨询:1. 遗体接运、存放、火化、骨灰存放等基本殡葬服务是否只能由事业单位提供?2. 企业是否可以从事遗体接运、存放、火化、骨灰存放等基本殡葬服务?3. 如果企业可以从事基本殡葬服务,需要取得何种审批手续?
答复:您好,《殡葬管理条例》没有对具体殡葬服务的提供主体作出规定,而是对不同服务对应的殡葬设施建设审批提出要求。你所提出的几项服务,应当按照《殡葬管理条例》关于殡仪馆或殡仪服务站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手续。感谢您对民政工作的关心。
对违法销售冥纸冥币行为查处有关事项
咨询:工商部门接到有销售冥纸冥币行为的举报后,民政部门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了现场执法,按照《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的有关规定拟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请问处罚决定书应以工商为处罚主体还是民政为处罚主体,还是协商后哪个为主体都可,还是处罚决定书必须两家共同下达。为确保处罚程序正当同时保障相对人合法权益,请民政部对基层执法予以指导,谢谢!
答复:您好,处罚主体为民政和市场监管部门,实践中以两家共同下达居多。
殡葬管理执法问题
咨询:殡葬管理条例中第二十条 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和农村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在实际工作中当事人如果不限期改正,我们该如何执法?限期整改不属于行政处罚,我们在制作案卷时案卷如何制作?
答复:您好,如拒不限期改正,应按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限期整改是否属于行政处罚,学界和业界都存争议,制作卷宗可参照行政处罚相关文书。
经营性公墓的经营权如何转让?
咨询:经营性公墓的经营权的转让程序?
答复:您好,现行政策没有就经营性公墓经营权转让出台具体规定,谢谢您对民政工作的关心。
殡葬职业资格证书
咨询:尊敬的领导,殡葬行业在民政工作中比较特殊,原来通过培训考试取得了火化师职业资格证书,后来取消了,不在职业资格名录里面。社会工作者知识对殡葬这块的技能也不适用,建议将殡葬职业资格证书纳入职业资格名录,给基层从事殡葬工作的人员长足的职业发展,有利益基层殡葬队伍建设和基层殡葬队伍的稳定。
答复:您好,您提出的建议对殡葬工作有现实意义,我们将认真研究。感谢您对民政工作的关心。
殡葬管理条例什么时候出台
咨询:作为基层的殡葬工作人员,2019年参与了《殡葬管理条例》的意见征求,里面的各条块针对性十分强,对指导殡葬改革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不知什么时间能出台?
答复:您好,《殡葬管理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已于2018年11月报送国务院,转交司法部办理,具体出台时间根据其工作安排确定。感谢您对民政工作的关心。
殡葬服务中心性质确认
咨询:拟抵押殡葬服务中心土地,需确认其性质。目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并未明确定义殡葬服务中心的性质,是否一定全部都是具有公益性质?是否一定是为公益目的建立的非营利性法人?还是说允许社会资本进入建立的就是以营利为目的的营利法人,则可以抵押?
答复:您好,殡葬服务中心的性质以其申办性质为准,是否以营利为目的由其单位性质确定。
殡葬服务人员的津贴标准是多少
咨询:您好!请问殡仪馆殡葬特殊行业的服务人员最新津贴标准是多少?
答复:您好,按照原劳动人事部、财政部、民政部联合印发的《关于殡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劳人薪〔1986〕13号)规定,对殡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加发特殊行业津贴,并明确津贴标准及应按接触尸体的程度划分档次,有所差别。据此规定,许多省份出台了本地区殡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特殊行业津贴办法,也有些省份近年来因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取消了殡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特殊行业津贴政策。特殊工种不是一个法定概念,而是约定俗称的叫法。殡仪馆是否保留事业单位编制应当根据当地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情况确定。
殡仪馆与火葬场的关系?
咨询:您好,请问殡仪馆与火葬场的关系,殡仪馆是否包含火葬场?以及殡仪馆与火葬场的区别。感谢!
答复:您好,除了土葬区的殡仪馆,火葬区的殡仪馆一般都有火葬设施,且建设规模较大、服务功能和服务项目齐全。
经营性墓地审批
咨询:经营性墓地由哪一级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市级民政部门还是县级民政部门?
答复:您好,《殡葬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三款规定“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请问经营性公墓是否应纳入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管理?
咨询:发改价格〔2012〕673号文件第一条第四款规定:对其它公墓价格,要加强对经营者定价行为指导规范;民发〔2018〕5号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对经营性公墓价格,要加强经营者定价行为的指导规范;那么,请问经营性公墓是否应纳入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管理?
答复:您好,经营性公墓价格由当地物价部门根据其是否属于基本公共服务或其他类型服务等情况确定定价方式。谢谢您对民政工作的关心。
殡仪馆、火葬场准入条件
咨询:问题一:社会资本是否允许建设及经营殡仪馆、火葬场?问题二:殡仪馆、火葬场的建设及经营需哪一级政府审批?县级具体是哪些部门进行审批?
答复:您好,《殡葬管理条例》对殡仪馆建设主体、投资主体没有限制,第八条规定“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各地对殡仪馆实施属地管理,您所关心的具体事项建议咨询当地民政部门。感谢您对民政工作的关心。
殡仪馆的分类
咨询:尊敬的领导,你好,请问为何全国的殡仪馆有的是全额拨款,有的是差额拨款,有的是自收自支。请问是否能将全国的殡仪馆都统一划为公益一类(财政全额)?谢谢!
答复:您好!殡仪馆等事业单位改革应当按照中办、国办《关于深化事业单位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精神推进。殡仪馆主要提供的是基本殡葬公共服务,一般核定为一类或二类事业单位,按规定核拨财政经费。感谢您对民政工作的关心。
殡仪馆改革
咨询:请问殡仪馆是将改为公益一类、公益二类还是企业?谢谢
答复:您好,民政部未出台殡仪馆机构编制相关政策,您关心的问题可咨询当地民政部门。感谢您对民政工作的关心。
如果您还有关于殡葬方面的其他问题和疑惑,或者有什么好的意见和建议,也可向民政部网站“留言咨询”版块留言和反馈。
网址:http://xxgk.mca.gov.cn/n248/wyly_index.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