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殡葬改革:土地、木材和金钱浪费及其讨论


发布者 :admin 发布时间 : 2022-09-16 人浏览


本文作者:陈华文,仅供参考,不代表本网站观点。
 

殡葬改革是政府的一项文化和社会改革,涉及每一个民族和每一个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一些人相信,传统的文化和习俗,尤其是传统的丧葬文化和习俗是封建迷信和落后代表,因此,需要进行改革,出发点是好的。但改革却集中在简单的土葬还是火化之上,试图解决的问题集中在土葬浪费土地资源、森林木材资源、传统的丧葬习俗由于它们的铺张而浪费金钱等方面。

不过,通过深入的调查和分析,主要是对于一些具体数据的分析,社会上一些观点建立在不完整和不科学、激进也包括片面的认知基础上,有待于学术界进一步深入讨论和厘清。传统殡葬对于土地的占用、对于木材的损耗、对于金钱的浪费,并不是不可持续,也并不是社会发展过程中不可接受的,重要的是我们需要在文化认同的基础上,区别地对待殡葬改革进程中城乡的差别化,并多元化地解决这一问题。

 
 

 

 

 

关键词

 

殡葬改革;土地;木材;金钱浪费;多元化

开始于1997年的殡葬改革,本来是一种社会进程中的自然现象,有着与社会发展和技术发展相一致、与文化教育和科学普及相适应的现实。但由于政府采取“一刀切”的做法,在城市与乡村实行完全同质化的火化方式,从而也带来了一些意想不到、无法预料的问题。浙江是比较早实行无差别火化的省区之一,当年部分地方民众与职能部门矛盾激化、民众一时无法适应的情况,最近在其他省份如安徽、江西也陆续出现了同样的问题,因此,职能部门与民间丧家的对抗从而造成的不良影响,一时半会儿不会消失。

 
 

 

 

 

一、殡葬改革的历史回顾

 

殡葬作为一种文化,并没有固化的模式,从数十万年前开始的有意识的埋葬,人类基于不同的生存环境和生活需要,当然也基于对于死亡的不同认识,形成了五花八门的殡葬方式,既有土葬等较为普遍的形式,也有天葬、水葬、火葬、悬棺葬,甚至腹葬等形式,人们选择这些葬式,都有文化和信仰作为其支撑并获得族群的普遍认同。

 

进入阶级社会之后,殡葬成为象征性大于科学性的文化,等级化、来世观念等被置入殡葬的所有形态。与信仰相结合的殡葬被放大为世俗社会的镜子,成为人们追求的生活目标。在中国,甚至出现帝王即位就开始营造陵墓,并以巨大的财力投入来完成这种工程,汉代甚至达到其赋税的三分之一。

 

当然,这种以“回归”另一个世界而另一个世界在地下也叫阴间的信仰,建构了中国人的土葬及其相关的丰富文化,并成为数万年来的主流。不过,我们也应该看到文化的多样性和信仰的多样性。在新石器时代我国就发现有火葬的遗存,如甘肃临洮的寺洼文化和辽宁新金县双房石棚墓葬内的火烧人骨,就是明证。至于西北的民族历来就有多种信仰,包括拜火信仰和佛教信仰等。仪渠人在春秋战国时生活于秦国之西甘肃一带,属于古代羌族的一支,据《墨子·节葬下》载,“秦之西有仪渠之国者,其亲戚死,聚柴薪而焚之,熏上谓之登遐。然后成为孝子。”对于羌族人坚定地信仰死后火化才能进入另一个世界,《荀子·大略篇》载,“氐羌之虏也,不忧其系累也,而忧其死不焚也。”说的是氐族人和羌族人不怕战争中被俘虏后的捆绑,但却担心自己死后不被焚化。焚化也即今天的火化或火葬。这种以火葬作为信仰的结束或归宿的葬法,在历史上佛教徒中是非常普遍的方式,其中在佛教传入中国后,火葬也成为一种僧人并最后成为一些信徒的葬法。到宋代时甚至成为城市中非常盛行甚或是主流的葬法。当时的吴县(今苏州)“合城愚民悉为所诱,亲死肉未寒,即举而付之烈焰,杈棒碎拆,以燔以炙,余骸不化,则又举而投之深渊。”说明影响之大,施及之广。因此,当下的殡葬改革,很难说就是对于历史上的土葬的一种变革和科学上的一种改进。

 
 

当然,社会的发展必然会带来文化的变革和一种适应新的时代的文化形态出现并成为政府或社会主流推动的文化。从宋到元到明初,火葬都是非常主流的一种葬式,直到明代从政府开始的禁止火葬。然而,做为信仰支撑的火葬,却从来没有在佛教信徒及一些民族地区阻断过。历史进入20世纪,西方科学文化的大举影响和城市化过程中出现的土地集中与增殖,使传统的殡葬方式发生巨大的变化。

 

但这种变化并不仅仅在葬法上。从清到民国,在殡葬方面的改革,主要是从变革所谓封建迷信习俗和旧朝的繁杂仪制开始的,一是创制国葬和公葬,这主要是针对有公于国家的人士,伟人和政要,以国葬礼进行,有贡献于国家者则以公葬进行;二是开创追悼会的先河,称公祭。实际上是国葬、公葬和个人的葬礼都以公祭的追悼会形式来完成,有规定性但又可以繁简面行的仪式程序;三是对丧葬礼中仪式规范的改革,于1928年制订了《礼制案》之《丧礼草案》对殓服、丧服进行规定,对丧事过程中的一些旧俗,如纸扎、旗锣伞扇、神主、锡箔、纸烛、纸盘、冥器等物,一概废除,并禁止各种仪仗(当然实际效果并不如人意);四是设立公墓和取缔停柩不葬习俗,推出《公墓条例》(1928年)和《取缔停柩暂行章程》(1929年)等,改变历史上只有义冢的现象,这是民国时期在殡葬改革方面的最大贡献;五,提倡简葬,反对厚葬久丧,包括禁止大操大办和借机大吃大喝等浪费行为,但实际效果也不尽如人意。这些改革的效果总体上还是值得肯定,久丧、长期停柩不葬、僧道活动、风水迷信等都得到了一定的改观,丧仪简化了,居丧方式改变了,佩黑纱、追悼会和城市中的公墓集葬等方式逐渐被世人所接受。而此期,火化后的公墓葬制没有成为主要的方式,从政府到民间的共识是既有引导,也承认或施行文化的自由生长。

 

因此,从政府而至民间的殡葬改革,主要是指在公墓制基础上的火化,则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的事。2006年《社会福利》第5期发表署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文章,题目叫《中国殡葬改革50年可圈可点》,认为1956到1984年是中国殡葬改革倡导阶段,不过这儿的殡葬改革首先是指火化方式。1985年国务院颁布了《殡葬管理暂行规定》则开启了殡葬改革的新进程,随后有多个省市出台了地方性的《殡葬管理条例》和《殡葬管理办法》;而民政部则成立了101研究所,1982年研制成功了第一台火化机,中等和高等教育中建立起了殡葬管理专业,建立殡葬业协会,进行广泛的宣传教育,召开多次全国殡葬管理工作会议,1997年《殡葬管理条例》正式由国务院颁布实施,则标志着中国的殡葬改革进入了一个新的依法殡葬的新阶段。而殡葬改革的目的指向,就是每年能“节省数万亩耕地,百万立方米的木材,数百亿的丧葬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的殡葬改革,实际上也与党和国家领导的提倡是分不开的。1956年,由毛泽东、刘少奇、周恩来等签名响应,死后遗体火化,周恩来本人不仅在早年,而且在新中国成立后一起身体力行进行殡葬改革,包括对家族墓地的平坟工作,后来,他与邓颖超商量,死后不仅火化,还要把骨灰撒了。他说:“人生是为人民服务的。生前的工作、劳动是为人民服务;人死以后,火化遗体,不占地盘,骨灰撒向山川大地。落在地上的,作为植物的肥料,落到水里的可以喂鱼虾,继续为人民服务。人类的循环就永远是生生不灭的。”事实上,周恩来的也确实在死后撒向祖国大地。而邓小平在去世后,骨灰也撒向了大海。 

 

1997年《殡葬管理条例》出台后,殡葬改革集中在城市、东部沿海省市推进火化工作,各省市的进程不一致,中西部地区的民族地区,也包括农村地区主要还是尊重传统的殡葬方式,以自由自愿选择埋葬方式为主,因此,土葬是主流。

 

2012年《殡葬管理条例》修订后颁布,全国各地的殡葬改革迅速地向前推进。而从殡葬改革具体实施的情况来看,主要还是集中在火化和改变棺木盛殓的方式方面,同时,大致有着可自愿地选择完成繁简不一的传统习俗仪式。但各地在推进过程中,采取的方式方法不不同,有的和缓而有的则较为激进,甚至引发一些矛盾和冲突,而目的主要也还是集中在“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上(2012年《殡葬管理条例》第二条)

 

 
 
 
 

 

 

 

二、殡葬改革的前置性条件

 

我们已经知道,殡葬改革的迫切性是与当年我们对于殡葬过程中使用土地进行土葬导致所谓土地紧张是有着内在的联系的。从国家层面看,由于涉及人员众多,地域广,民族成份复杂,它已经不是简单的传统信仰和习俗问题,随着人们对于死亡的科学认识不断提高,如何处置死者已经成为科学问题和关系到社会的稳定,经济的发展和文化建设等诸方面的问题。有人认为传统的殡葬方式已经很不适应今天的社会现实,甚至可以说在某种程度上阻碍了社会经济的发展和转型。因此,在1997年国务院根据当时的社会需要和呼声,出台了《殡葬管理条例》,通过引导全国一盘棋的殡葬改革以便促进隶属于民政系统的殡葬产业的改革、发展、转型和管理制度方面的不断完善。实际上,这一条例的出台,让我们看到了殡葬改革的现实紧迫性和未来发展的一些必然趋势。

 

《条例》在2012年进行了修订,其中第一章第四条规定:“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的地区,允许土葬。”一个主要的目的就是在人口稠密地区节约耕地,另外还规定哪些地方可以葬,哪些地方不能葬,《殡葬管理条例》第二章第十条就规定,“禁止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一)耕地、林地;(二)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三)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四)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前款规定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应当限期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而殡葬改革的目的是要“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方针是“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殡葬管理条例》第二条)从整体上解读,就是殡葬改革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需要,革除的是丧葬陋俗,直接实行火化,改革土葬和相关的所谓陋俗,提倡符合现代文明的节俭的操办丧事。

 

实际上,殡葬改革涉及的前置性条件主要有这么几个,一个是土葬及相关的习俗,主要是陋俗。首先,土葬一定是必须改革或去除的吗?与之相关的送终、守丧、埋葬、亲朋好友的互相安慰、帮助与助丧、死后的祭祀甚至是居丧习俗,一定是或简单地可以界定为陋俗吗?从历史的发展来看,土葬已经有数万年的历史,发展过程中长期地影响着中国人,包括各族人民。“入土为安”是中国人,包括大量的汉族和其他民族人民的心理上可以接受的归宿。

 

历史上的土葬,包括厚葬,使后来的考古让我们解开了许多历史谜团,有的谜团还等待着我们通过墓葬的考古去解开。历史上我们也有过火葬的时期,前述我们曾提到,如宋代,尤其是南宋,也包括元代时期,许多汉族人包括其他民族的人,实行过火葬,但在明代政府的干预下,逐渐弱化,土葬重新成为民众埋葬方式的主流。同时期,我们的一些民族还盛行水葬、天葬、风葬、悬棺葬、岩洞葬等。因此,从殡葬改革的前置性条件来看,主要依据是科学、社会发展和改革陋俗,科学和社会发展,我们不加评论,但把土葬及其相关习俗视同为陋俗,实际上在学术上是值得讨论的。因此,这个前置性条件,我们此次不展开讨论。第二个前置性条件或问题是土葬浪费土地资源,与活人争夺生存空间,但这是一个真问题还是一个伪问题,需要我们进行甄别。第三个前置性条件或问题是土葬浪费木材,因为制作棺材需要耗费大量的木材,这是真实存在的,但这种浪费达到了什么程度,是否是不可持续,其实非常值得学者进行研究。第四个前置性条件或问题是土葬浪费大量的财富,花费非常巨大。这也是一个真问题,但什么样的花费不算浪费,却需要我们从多个方面进行讨论,尤其是对于土葬花费和火化花费进行比较,才能得到比较科学的结论我们就基于上述问题,进行一些数据采集和简单分析。

 

 

 

 

 

三、殡葬的土地使用或浪费问题

 

殡葬改革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目的是节约土地使用,为活人空出一些生存空间。我们来看下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2016年中国国土资源报告》,截至2015年底,全国农用地64545.68万公顷,其中耕地13499.87万公顷(20.25亿亩),园地1432.33万公顷,林地25299.20万公顷,牧地21942.06万公顷,建设用地3859.33万公顷,含城镇村及工矿用地3142.98万公顷。

 

我们先来看看2013年到2017年全国的死亡数和死亡率,城市与农村的占比情况。

 

 

 

每年死亡900多万人,这个数字非常庞大。传统土葬是要占用土地的,每个坟墓大约占地2—5平方米,有的学者认为平均达到10平方米,即使按10平方米计算,每年实用的土地约为9000万平方米,折合13.50万亩,即9000公顷,但是,城市中市民实行火化(部分少数民族人士例外)是强制性的规定,而我们的城市化率达到了50%以上,意味着实行土葬的面积大约只需要当下的50%还不到,2017年非城镇化只有38.45%,哪怕我们以一半计,则只有6.75万亩即4500多公顷。从考古学发现的一般情况来看,土葬的坟包,在200年后会完全沉入地表下,上面可以重新再埋葬。我们若以200年为限,每年4500公顷计,则200年需要90万公顷,即0.135亿亩土地。

 

我们的国土面积是960万平方公里,约为144亿亩,0.135亿亩只占0.094%,如果除去耕地20.25亿亩,园地2.15亿亩,林地37.95亿亩等不能埋葬的60.35亿亩,约有83.65亿亩大约是可以埋葬的,0.135亿亩占83.65亿亩的0.16%,这可是200年累计所占用或使用土地面积。而目前国家征用的土地,2015年是1548.53平方公里,2016年是1713.62平方公里,换算成亩是2015年为232.28万亩,2016年为257.04万亩,两年是489.32万亩。如果以这个为基数,乘以100,即两百年的开发用地则为4.8932亿亩,0.135亿亩只占开发用地的2.76%,重生不重死也就可见一斑了。

 

从房地地开发的情况来看,2015年购置了22810.70万平方米,待开发36638.48万平方米,则两者相加为89.17万亩;2016年购置22025.25万平方米,待开发35121.01万平方米,两相加约为57146.26万平方米即85.72万亩,两年的房地产用地(不包括开发的)为174.89万亩。如果乘100,即200年的用地,约为1.7489亿亩,土葬用地0.135亿只占它的7.72%。这方面看,死者是如何被轻视也是非常直观,更何况开发用地和房地产用地可都是好地,而埋葬的用地则基本上是荒地和不作耕种之地。

 

再从国家建成区面积来看,2015年52102.31平方公里,2016年是54331.47平方公里,两者相加为1.596亿亩,而200年的土葬使用土地为0.135亿亩,只占两年建成区的8.46%,这个比例就更是相形见绌了。

 

如果我们再以每位死者占有5平方米的情况来看的话,则农村人口土葬200年的土地占用仅为45万公顷,即675万亩,只占我们的国土面积144亿亩的0.0469%;只占可以埋葬土地83.65亿亩的0.08%;只占开发土地4.8932亿亩的1.38%;只占房地产开发一部分中1.7489亿亩的3.86%;只占两年建成区面积1.596亿亩的4.2%。

 

数据可能不是完全准确,但一个人不可能死两次,死者占有的土地则是一次性的,一定是明确的。而活人希望通过房地产等获得财富并不加限制地(当下有的城市已经开始限制)购置房产,从而占有大量的土地,应该也是不争的事实。房叔、房姐的不断出现,甚至个人房屋占有数不断地刷新人们的神经,也是不争的事实。一个“只重生,不重死”的民族,在生命存续期间和文化价值观念上失去底线,也就是自然的事。

 
 
 
 

 

 

四、殡葬改革的木材使用或浪费问题

 

这个问题笔者在《殡葬改革与农民利益》论文中已经进行过比较详实的论证,相关的内容在此再进行一些引用。关于土葬使用棺材并耗费木材的问题,郭风平进行过一些计算,他从公元前的夏代开始,一直计算到1961年代,得出的结论是4000年来消耗了约18.93亿立方米木材(见表)。

 

“值得注意的是,这是约4100年时间中,因土葬而消耗的木材(当中将帝王极度消耗和大量因非正常死亡而实际上可能没有实行用棺材埋葬的也计算在平均数内了),共计约18.93亿立方米。其计算的依据是每代以20年计,每人消耗的木材为0.5立方米。18.93亿立方米‘相当于1947年全国森林总蓄积58.57亿M3的32%。约等于当时西南、西北、华中、华北四大林区蓄积总和。或相当于损失948.96万公顷森林。而与2000年的全国活立木蓄积124.9亿立方米相比,则只占1.52%弱。若中间以50年成材的木材可以作为棺材用料,则4100年除以50年为82,即树木生成轮回已达82次/代,18.93亿立方米除以82则实际上50年耗材为0.23亿立方米。若平推到每年,则只有0.004617亿立方米。当然随着人口的增加,木材实际消耗要大得多,如1938至1961年,约耗材0.9254亿立方米,除以23年,则每年0.04023亿立方米。”2010年我国森林蓄积量约为132亿立方米,如果以948万死亡者计则消耗木材0.0474亿立方米,只占0.036%。如果按每位死者使用1立方米计算,则只占0.072%。而如果50%以上为城市火化者,则农村土葬的木材消耗量当减少50%以上,约0.0237亿立方米,为全国132亿立方米的0.018%。2011年我国每年消耗木材大约4.999191亿立方米,从这个使用量来看,死者因棺材而占有使用的木材比例只占4.999191亿立方米的0.47%,耗费也是非常有限的。

 

从这个统计数据来看,死者木材使用在全国的木材使用中占比其实也不大,更何况木材的成材与一个人的成人并死去,在时间上还有正相关,从制作棺材的木材成林情况来看,一般大约50年应该没有问题,而我们2017年的人均寿命已经达到75岁,所以只要有一个比较好的造林机制,实际上死者使用木材不会对自然和社会造成大的影响,更何况,树林大都也是有生命过程的,短的几十年,长的可能会有上千年甚至更长,但生长太长时间的树木大都不堪用。

 

 
 

 

 

五、传统丧葬的金钱浪费问题

 

职能部门和一些民众认为现在丧葬太费钱,不仅浪费而且难以承受。于是,这一切都被推到是传统丧葬那些烦琐的习俗和消费上。但实际上,如果我们仔细地观察并分析会发现,传统习俗中固然有浪费的现象,而政府强制实行的火化,也并不一定是省钱的事。我们曾经对浙江温州文成县传统的殡葬和改革后的殡葬,实际上是土葬和火化后加土葬的费用进行过两者有针对性的调查。情况是这样的:

以传统的方式进行,完全按照土葬的所需要花费的费用,包括建造坟墓、做棺木、做道场、办酒席及其他费用,大约需要18100元到40500元左右;而在殡葬过渡时期,根据调查的情况,包括造好的坟墓继续使用,做好的棺木的花费、火化的费用(当年是需要丧家自己支付的)、传统办丧事的各种费用等,合计大约是19100~41500元左右。完全实行殡改后,按照地方上设计的可能的包括建造坟地及各种传统的仪式或酒席等正常费用,总计大约需要:18600~50500元左右。从这次调查来看,某些新增的项目或内容而一些传统的形式实际上又没有减少,是殡葬方式变革后,实际费用反而有所增加的主要原因,所以,如果不从文化传统上进行改革,而仅仅是在形式上的改革,其意义与提倡的初衷不一定成正比。

当然,这是火化需要自付费的情况,现在有数百元的火化费已经由政府买单支付,但实际的费用并没有减少。最近这几年,由于政府在公墓使用的垄断性,公墓使用费用大幅提高,整体费用都在大幅提高。原来从村集体中使用的墓地是免费的,但现在都实行收费(有一些村落的集体公墓还是免费的),因此,增加费用也就在所难免。另外,从目前的农村由土葬转化为火化,实际上是增加了一道火化的手续和仪式,棺材被强制取消了,但骨灰盒的费用随着大家的攀比心理而提升,也是不小的开支。从我们最近的调查情况来看,浙江省农村公墓中坟式是越来越奢华,花费是越来越大,而公墓的外在形态也是越来越大气和豪华,费用自然也是不断地增加。从某种意义上说,它与殡葬改革的初衷是背离的。

 
 

 

 
 

 

 

六、对殡葬改革发展的

一些意见和建议

中国人的传统观念在殡葬改革中多少都被触及或改变,在浙江等一些省份,也包括一些走在火化前面的城镇,火化的方式已经逐渐为城镇市民和乡村的村民所接受。但不可否认,内心深处的抵触不可能在短时间内消失,如果政府象计划生育一样有限度地放开,土葬会迅速地回潮或恢复。

1.重视殡葬改革,研究殡葬改革

殡葬改革是一场牵涉信仰、习俗仪式和价值观念且与每一位百姓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传统文化变革,因此,除了政府必须重视殡葬改革制度设计和具体实施的规划制订,同时要认真仔细研究殡葬改革过程中可能遇到或出现的问题,听取百姓的多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真正做到涉及群众利益的事必定无小事,把殡葬改革当作以人为本执政理念,垫实政府对百姓人文关怀的重要方式。只有这样,才能根据全国各地的不同具体情况,不同地方文化背景和不同民族习惯,制定相应的因地制宜的政策和实施方案,满足不同民族、不同区域、不同人群和不同进程中的百姓的真正需要。

事实上,殡葬改革从当下的情况来看,主要是涉及广大农村和广大村民,尤其是广大农民利益和文化传统的事。彻底地改变土葬实行火化(葬),不仅将改变人们的传统文化习惯,而且也将牵涉到每一位农民的切身利益,包括经济、传统遵循、信仰实现、心理平衡等方面的利益。因为,今天的土葬是在长期的历史过程中逐渐地积累强化形成的一种文化传统,普通百姓在心理上还存在认同土葬及与之相关的一系列仪式,抗拒火化这一与他们的认知还存在一定差距的现象。每当一位家庭成员去世,通过世俗认同的传统来完成这种仪式和埋葬的过程,不仅是习俗和传统的需要,也是生者作为家庭成员应尽的义务和责任,是实现伦理规范、表达亲情疏密、社会人际关系和社会价值体现的重要途径,尤其是民间把它作为衡量一个晚辈成员是否具有的孝心和实现孝行的重要尺度(最后一点有时会将它简单地归结为愚孝,是封建社会的流毒,是不太恰当的)。

因此,政府如何用行政法规来规范人们的行为并从过程中用简单实用且符合百姓的认知和价值观的方式来改变这一切,就显得非常重要。而如何循序渐进地变革丧葬文化,包括信仰、仪式、习俗和观念等,让人们不仅是从外在也是从内心上接受这种改革,是改革者必须深思和广泛征求意见之后才能付诸行动的工作。

2.保护民族文化,提倡殡葬多元化

当下的殡葬改革基本上是重视少数民族地区文化的传统,但却不太重视汉民族的文化传统。中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汉民族的传统不仅是中华民族非常重要和主流的,也是多民族文化中的典型代表。在文化传统面前应该建立人人平等,每个民族平等的观念,更何况死亡对于每一个人其实都是一样的,也是平等的,尊重死亡文化是对人权,其实也是生命的生存权和生命的尊严权利的尊重。因此,少数民族传统丧葬,包括土葬要保护尊重,汉民族的土葬等,也应该得到一定的保护和尊重。殡葬改革是对于过程中一些不符合所谓科学的或铺张浪费的习俗进行必要的引导性的改革,而不是简单和粗暴的强制性改变,更不是把城市的文化简单和粗暴地在乡村进行推广或复制(更何况这当中还有利益问题,产业化问题,商业经济问题等交错着盘杂于一起,更应该慎重)。

因此,非常重要的一项工作就是推进殡葬改革是通过这一进程,提倡或建立多元的殡葬文化,而且是适应于民族或区域文化的殡葬文化或习俗。土葬并没有影响土地的使用,这一点我们前文已经进行了叙述,所以,就不是必须取缔的对象。更何况我们国家的荒地和一些利用率非常低的山地,对于埋葬死者,不管是用什么方式,土葬、天葬、悬棺葬、岩洞葬等,都没有影响。当然,有人会认为土葬可能污染地下水之类,这完全是多余的担心。人的身体由70%的水和其他有机物构成,人死后腐烂的尸体只会转化为有机质,对于地下水和泥土的影响会在很短的时间内就被彻底的吸收。因此,完全不必担心这类影响。当然,对于一些特殊病死者,则可以采取特殊的处理方式,国家在这方面可以做出具体的规定,让国民明白哪一些死者必须被强制火化以避免造成污染。总之,从土地、木材消耗、金钱浪费等角度,都不是强制土葬的必要前置条件。殡葬的多元化实际上是从城市到乡村一种自然的过渡和渐进式的改变,而不是“一刀切”的改革。

3.保护文化认同,实行小区域化殡葬

文化传统是在比较长时期存续而形成的共同体价值的表达,因此,文化认同是这种传统得以继承和继续生长拥有生命力的最重要前提。中华民族由于长期实行土葬,从而形成了“入土为安”的价值观,而且我们的神话传说,也包括我们的人类或民族的起源,也都与泥土有关,我们不仅通过女娲用泥土造了人,我们也依靠泥土(大地)而生生不息,因此,最终我们必须回归到大地(泥土)中。鬼就是归也,归于土,归于黄泉,归于地下的阴间。这种传统的文化使我们热爱家乡,热爱生我养我的热土,热爱国家,中国人离开家乡时常常会有随身带一捧泥土的习俗也来源于此,而最终我们共同的宿愿就是叶落最根,归根就是最入大地,就是归入家乡的热土之中。这就是文化认同,我们从保护传统文化,尤其是优秀传统文化的角度来看,这种文化认同和影响着每一个人价值观的文化,我们就必须进行保护并好好地继承和发展。

从这个意义出发,实行不同小区域且在文化认同背景下的乡村土葬,而不是用城市人的方式强制性火化,我们认为是可行的,而且从金钱和价值观念方面都是可行的。记得21世纪初浙江一个县实行“一刀切”火化改革时,当时分管这一工作的领导私下曾与我说过,其实对于一些小区域,居住于大山深处的村民,实行火化不管从文化和经济角度都不划算。几十里路从大山的山岭抬上抬下,再转运到城里的火葬场火化,然后把骨灰盒带回村中实行土葬,增加人力消耗,政府支持这种行为的开支也是一笔不小的费用,而且,村民内心还存在与政府职能部门的对抗心理。所以,在当下的殡葬改革过程中,尤其是对于中西部乡村,特别是西部荒地山地不可用地相对较多的区域,保留并继续实行传统的殡葬方式,只是引导村民进行习俗仪式方式的变革和推行简葬,这才是最为重要的。否则,因为殡葬改革“一刀切”的行政推行而引发的小范围社会矛盾和冲突会影响政府的公信力和民心,其他改革甚至会失去民众的支持。

 

 

 
 

 

 

七、结语

 

殡葬改革是事关每一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事关每个家庭、每一个民族或每一个社区的事,看上去是小事,但实际上是大事,是关系到生死的大事。我们重视生命,重视每一个人的生存权力,这也应该包括每一个人死后自愿自主地处理自己身体的权力。人类从最初抛弃尸体到文化进化后善待死者,这是文明的结果,同时,在这一过程中,或由于环境、或由于文化、或由于宗教信仰等不同因素而形成了多样的埋葬方式,有天葬、有水葬、有火葬、有土葬、有悬棺葬,甚至有腹葬。

 

当然,有一些在过程中消失了,有一些则因为与我们的环境、生活方式和信仰紧密结合而成为我们的传统,深刻地影响着我们的生活。

 

因此,简单而粗暴地强制性改变殡葬方式,主要是埋葬方式,必然会带来文化认同上的问题和社会不和谐的声音,甚至在小区域的民众与政府职能部门的直接的碰撞或对抗,造成社会不稳定问题。因此,我们只有从人们文化认同和渐进的过程,在生活方式、技术变革和观念引导上做足文章,当然,还有一些人自觉的改变和以身作则的垂范,才能水到渠成。因此,殡葬改革实际上也是社会治理中,不仅关系到法治,也关系社会和谐稳定,政府的行政能力和以人为本的根本理念的问题,做得好,多样化的对策和方法,会深得民心,做得简单和粗暴,“一刀切”会伤及每一位国民的心,影响一大批人,得不偿失。

(注:注释请参考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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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陈华文, 浙江师范大学二级教授,  浙江省“五个一批”人才(理论),中国民俗学会常务理事,中国立春文化研究中心主任,浙江省文化产业学会副会长,浙江省民俗文化促进会副会长,国家非遗评审专家委员会专家库专家,浙江省非遗专家委员会专家等,出版著作20多部,发表学术论文120多篇,科研成果获省哲社优秀果一二三等奖多项,省高校优秀科研成果奖一等奖等多项,教学成果获国家二等奖,省政府一等奖等多项。

他共出版著作20多部,发表学术论文120多篇,科研成果获省哲社优秀果一二三等奖多项,省高校优秀科研成果奖一等奖等多项,教学成果获国家二等奖,省政府一等奖等多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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