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墓地使用期限多少年”这个话题,是每个
公墓在日常客户接待过程中客户经常问到的问题,比如上海和江苏的规定则不同,上海的
墓地使用期限是70年,江苏则是20年,到底哪个合法,哪个准确,就连很多行业内的人也都说不清楚。而客户常常会担心20年或70年以后这个
墓地怎么办?是继续交管理费还是不交就拆除?缴管理费是按照购买时候的标准缴纳还是按照20年后的标准缴纳?公益性和经营性使用年限是否一样?都是困扰很多
公墓销售员的问题。本文搜集整理了相关资料和报道,汇总了以下关于
墓地使用年限的解释。供大家参考。
民政部有关负责人纠正“误区”指出,“
墓地使用期限与其占用的土地使用年限一致,所谓20年的说法不是指
墓地的使用年限,而是指护墓费以20年为一个缴费周期,只要按期交纳护墓费用,即可继续使用
墓地。土地使用年限到期后,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如果土地使用年限延长,其土地上的
墓地使用年限应自动延长。”“按照《
公墓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经营性
公墓的护墓费一次性收取最长不得超过20年,这是从保护群众利益和方便群众缴费的角度提出的限制性缴费周期。”
从民政部有关负责人的回应,可以明确认定
墓地的使用为20年一个缴费周期,那么“
墓地使用期限”究竟为多少年?
打开《
殡葬工作政策法规汇编》,试图从现有的几个“红头文件”中探究个明白:
1997年7月21日由国务院总理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225号令,发布《
殡葬管理条例》。条例第十一条:“严格限制
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和使用年限。按照规划允许土葬或允许埋葬骨灰的,埋葬遗体或者埋葬骨灰的墓穴占地面积和使用年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节约土地、不占耕地的原则规定。”
结论一:国家没有具体界定“
墓地使用期限”,要求各地出台“原则规定”。
1998年5月19日国务院办公厅囯办发[1998]25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
公墓管理的意见》,《意见》规定:“今后
墓地和骨灰存放格位的使用年限原则上以20年为一个周期”。
结论二:文件以“意见”下发。至于“使用年限原则上以20年为一个周期”,没有具体明确“
墓地使用期限”,且还加了一个“原则上”。
1992年民政部民事发[1992]24号文件印发的《
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第16条规定:“经营性
公墓的墓穴管理费一次性收取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年”。
结论三:“暂行”近20年的《
公墓管理暂行办法》,也仅仅对管理费的收费作了一个硬性要求“一次性收取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年”,也没有具体规定“
墓地使用期限”。
1998年6月18日民政部民事函[1998]132号《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加强
公墓管理的通知》规定:“骨灰进入
公墓安葬的比例不宜大,同时以20年为一个使用周期测算,进行规划设置”。
结论四:此“通知”“20年为一个使用周期”,不是“20年为一个缴费周期”,此“使用周期”是否等同彼“缴费周期”?且后面还加了一个尾巴:“测算”,可见还处在一个不确定性的“试行阶段”。
1998年9月16日民政部民事发[1998]10号关于贯彻执行《
殡葬管理条例》中几个具体问题的解释:“墓穴原则上以20年为一个使用周期”。
结论五:此“解释”“20年为一个使用周期”,也加了“原则上”一说,同样没有“点破”“
墓地使用期限”。
2018年民政部公布的《
殡葬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五条:“墓位、格位的使用期限由使用方与
公墓、骨灰堂经营者在
公墓、骨灰堂土地使用期内约定。墓位、格位使用期届满,使用方可以办理续用手续。”
结论六:同样没有对
墓地使用期限作出规定,只是说双方进行约定,跟以上内容并没有什么区别,反到是说法更简单了。
通过上述六个总结,得出的结论是目前在全国
殡葬改革工作的相关文件中,没有找到“
墓地使用期限”的具体界限和“一般为50年或70年”说法的依据,在目前最具权威性和指导性的国家级
殡葬政策法规上还没看到此等字眼。
据了解全国各地
公墓陵园收取墓主亲属交纳的护墓费(管理费)不一,有一缴五年、十年、二十年的,也有计入墓价不再另行收取的,还有免缴的。最长的缴费也不超过二十年。收费的项目都是护墓(管理)费,不是
墓地使用(租赁)费。如果收取的是
墓地“使用(租赁)费”,就不能冠以“护墓(管理)费”,这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不能混淆。
至于如何理解“使用年限”、“使用周期”、“缴费周期”这几个很近似的词汇,更是“横看成岭侧成峰”各执一词。
“
公墓使用期限”究竟为多少年?主管部门该给一个明确且很权威的红头文件的时侯了。在新的《
殡葬管理条例》还没出台前,可否试行个过渡性政策?不能
殡葬改革搞了几十年还是“摸着石头过河”。作为重大国策之一的
殡葬改革是一项国家行为,迫切需要政府在政策法规上给予规范以强力支持。须知这是当今
公墓经营管理和
公墓今后如何发展已经面对、也必然面对的一个重大的政策性问题,时不我待,不可含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