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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吉林省
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物价局(发改委、局)、民政局,长白山管委会经济发展局、社会管理办公室:
为加强我省
殡葬服务收费管理,规范
殡葬服务收费行为和秩序,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
殡葬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吉林省
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
殡葬服务收费管理,规范
殡葬服务收费行为和秩序,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
殡葬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公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
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
殡葬服务收费是指
殡葬基本服务收费、
殡葬延伸服务收费和
公墓及相关服务收费。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
殡葬服务的单位,包括提供
殡葬服务的事业和企业单位,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从事
殡葬服务的单位开展
殡葬服务收费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批准,并在相关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和合法经营资质。
(二)依据有关规定到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持证收费。
第五条
殡葬服务单位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和自愿有偿的原则,提供优质服务。
第六条 实行消费者填写《服务选项单》制度,引导群众理性消费、明白消费,保证用户的利益和不同的需求。《服务选项单》内容,由各地民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确定,供用户自愿选择服务项目,并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