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随着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步伐的深入,
殡葬行业也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尤其是在大都市里,一方面由于经济水平不断提高,另一方面,人们越来越追求个人的价值,通过在办理丧事中体现个人尊严,所以,人们越来越愿意在丧事办理上投入资金。但是,
殡葬业在经过一段时间的快速增长后,如何继续保持增长势头,突破发展中遇到的瓶颈,在
殡葬经济得到发展的同时,规范
殡葬服务市场,是
殡葬业面临的一个亟需要解决的问题,笔者认为开展“
殡葬保险”是一个有效的解决方法。
由于传统因素的影响,丧事服务有其自身的特点,一方面,在现代大、中城市中,殡殓服务已经成为城市公共服务业不可缺少项目,另一方面,市民平时拒绝与这个行业打交道,甚至拒绝听到丧葬服务的消息,但是,人之死就像天地日月运转一样,是自然规律,死亡是生命的归宿。市民对这个行业服务项目、服务手段、服务价值不了解,给了一些道德、甚至非法的服务人员提供了行骗的机会。全国各地的大、中型城市里存在着的丧葬服务管理不规范、操作不透明,以及丧葬服务与迷信活动参杂一道违法欺骗丧家的事时有所闻,所以,急需要
殡葬服务业提供文明、规范、透明化的服务方式为城市市民提供服务。
国外
殡葬业开展“
殡葬保险”已经多年,而且经过不断地完善,已经形成了一套规范化的操作方法。由于
殡葬服务是涉及千家万户的事情,加上
殡葬服务的特殊性,在开展这一服务的国家法律中,都对这项服务有着详细的法律规定。虽然,各国开展这项服务的时间有先有后,但无一例外的是,各国政府部门都对这项服务进行了直接的管理。
尽管在不同的国家、不同的地区对“
殡葬保险”叫法不一,但实质内容是相同的,都是指当事人在生前对死亡后的丧葬事宜提前做出的安排,有的也叫“生前契约”,我这里暂且叫它“
殡葬保险”。所谓“
殡葬保险”,是指当事人依照自己的意愿,就本人或他人去世后的丧葬服务内容和所需要的丧葬物品在生前时做出的提前安排,并与有资格提供这些丧葬服务和丧葬物品的丧事服务单位所签订的合同。
1、维护社会稳定,避免社会资源的浪费。随着人们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占有的财富数量逐渐增多。由于对死者遗产继承问题所起的诉讼纠纷成为影响安定的不利因素,诉讼的结果,一方面使亲人反目,另一方面也消耗了国家的司法资源。一般情况下,逝者能在生前对自己死后的丧葬事宜做出妥善安排的话,必然会对自己的遗产做作处置,由于逝者在生前已经对遗产预先做了安排,可以较好地避免关于遗产发生的争议。
2、实行“生前
殡葬服务合同”制度,更易实现
殡葬服务的人性化内容。逝者在生前就自己的身后事做出适当安排,体现了
殡葬服务中对逝者的充分尊重,同时,通过这种
殡葬服务形式,使人们在生前就能够正视死亡这一自然规律,有利于摆脱迷信思想的束缚。
3、减轻了逝者家人的经济负担。随着经济的发展,各种社会服务成本也在不断提高,
殡葬服务的消费也必然逐渐增加,由于逝者在死亡来临之前若干年,以预付款购买的形式购买了“生前
殡葬服务”,进行了充分的财力准备,一旦发生购买者死亡的情况,其家人不会因要处理丧事而影响自己日常经济生活。从这个意义上,“
殡葬保险”尤其适合收入水平不高的家庭。
4、“生前
殡葬服务合同”制度还是一种投资行为。“
殡葬保险”是用今天的钱订购明天的服务,为了使购买者投入的资金保值增值,
殡葬服务经营者通常将这部分资金以信托基金的方式,委托给基金运营者进行运作。在为逝者服务后,按照预约
殡葬服务经营者与购买者事先约定,在经营者为逝者提供服务后,可以从积累的资金中扣除
殡葬服务费用,并可将多余的资金作为遗产,由逝者的家人继承。正是由于这项服务具有投资的特征,才使得这种服务在世界主要发达国家迅速发展起来,目前,在世界上许多经济发达国家,“
殡葬保险”已经产生了强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例如,在荷兰国民中,生前
殡葬服务购买者的比例达70%以上。
5、我国社会已经进入了少子化、高龄化、核心家庭化的时代,在不久的将来,一对夫妻不仅要抚养子女,更要承担起赡养四位(甚至更多)老人的任务,同时,“即使有小孩也无法依靠”的家庭也已经大量出现。如果在老龄化程度非常严重的城市中推行“
殡葬保险”这项制度,就可以较好地解决这些问题。
转自:
殡葬服务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