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 :admin 发布时间 : 2020-08-04 人浏览
中殡协文字〔2019〕18号
中国殡葬协会
附件:
中国殡葬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完善中国殡葬协会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的管理,更好的发挥各分支机构的作用,实现分支机构运行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专业化,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中国殡葬协会章程》,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进一步加强党建工作,按照党建引领业务工作要求,各分支机构要将党建工作在具体业务工作中进行全覆盖。
第三条 分支机构是中国殡葬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下设机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协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接受协会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 分支机构禁止另行制订章程,禁止再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不得制作印章,因工作需要可由协会代章。分支机构不得对外签订经济和担保合同、出具与分支机构业务无关的证明。
第五条 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撤销,须经会长办公会研究,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六条 根据协会工作需要设立以下分支机构:中国殡葬协会殡仪服务工作委员会、中国殡葬协会公墓工作委员会、中国殡葬协会设备用品工作委员会、中国殡葬协会专家委员会、中国殡葬协会教育科技文化工作委员会、中国殡葬协会青年与社会工作委员会、中国殡葬协会两岸交流工作委员会、中国殡葬协会互联网+工作委员会、中国殡葬协会文化遗产工作委员会、中国殡葬协会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委员会。各分支机构对外开展工作须使用全称。
第七条 分支机构主要工作:
(一)坚决执行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的有关决议决定;
(二)制定分支机构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经协会批准后实施;
(三)定期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报告工作;
(四)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每年3月以前将上一年度的档案资料报送协会秘书处存档;
(五)完成会长办公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第八条 分支机构设立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成员若干。主任由会长办公会研究产生,副主任由主任提名,经协会审核备案后方可生效。成员由主任、副主任推荐,在协会会员中产生,经协会审核备案后生效。每个会员单位担任分支机构主任、副主任职务不得超过3个。分支机构主任负责全面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开展工作。分支机构主任不能正常领导本分支机构的工作时,应当指定一位副主任具体负责。分支机构主任会议,是分支机构的最高决策机构。分支机构的重大事项、重要活动须由分支机构主任会同协会负责联系的会长或副会长,并召开主任会议研究决定,形成会议纪要后向协会报告。
第九条 分支机构主任、副主任应具备下列条件:
第十条 分支机构按照规定,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在协会会员中吸纳分支机构成员若干。分支机构成员由主任、副主任推荐,在协会会员中产生并按照第七条的规定产生副主任。
第十一条 分支机构设立秘书处,具体负责日常工作。秘书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由分支机构内部选举产生,报协会备案,接受协会工作指导。
第十二条 各分支机构不得自行发展成员,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任何费用。经协会授权可以代表协会接受捐赠。捐赠收入应当缴入协会对应账户统一核算。分支机构不得自行接受和截留捐赠收入。
第十三条 分支机构须按协会审批的业务范围和工作任务开展活动,不得乱评比、乱表彰、乱认证,禁止以分支机构名义发放证书或牌匾。未经协会允许,各分支机构不得在国际交往中擅自开展活动。
第十四条 各分支机构应当遵循《中国殡葬协会章程》和《中国殡葬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开展活动。无正当理由,一年内未开展活动,经提示后仍未开展活动的,经会长办公会研究后解除主任职务。
第十五条 分支机构主任、副主任单位不按期缴纳协会会费,或者累计二次以上(含二次)不参加会议及活动,解除主任、副主任职务。
第十六条 各分支机构应主动接受协会的领导和监督。协会全面履行对各分支机构的管理职能,定期对其工作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国殡葬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执行,原《中国殡葬协会分支机构工作规则》同时废止。